人只是自然之物 “为人民服务”批判之2
鲁汉
“人是什么?”这是一个对象性命题,就是说这里所追问的是与我们的心无关的事情,是追问心外的、客观世界中的、实在着的,叫做“人”的那种东西。如果能使用认识论眼光,就很容易缕清:人之在世界上,是与自己的本已力量(意志)无关的事实。——人并不属于自己,是属于大自然的。从而就明白:人所必然地服从的力量是什么?对此可做绝对的回答:
人由什么力量所创造,人属于什么,人就服从什么!决无例外!
我们之所以这样提的出问题,是因为“为人民服务”所蕴含的就是个——服从联系。凡联系必定是多要素的:有支配的一方,又有服从的一方;也可以看成有一个用于满足的要素——即行为(服务就是行为);还有个被满足的要素——(命令行为去满足人民的那个力量)——意志。因而,“为人民服务”就是意志对行为的祈施,或行为(服务)对意志的服从。
分析至此解决了问题的一半——行为与意志之间的关系;可人既然能够行为,必定蕴含了存在,这就指出了更深层的关系——行为与生命(存在);这二者属什么联系?
人在归属上是客观世界的,因而,客观地来看待人的行为,行为就成了人之“是人”的表现,一种“是法”。行为就成了人的“是人”内的构成成分,是内在的结构联系了,就不允许用“为”来解释,而只能用机制关系来揭示。人是自然中的事实,服从的只能是自然律。行为做为生命的构成和表现只能在自然的(物理的)术语里被描述。但在“为人民服务”里,意志已把行为引导到外物——人民、社会、或党上去了,却抛下了自身——生命靠什么来满足?来维系?在“为人民服务”里得不到解释。
我们当然地承认人的行为服从意志,不同的是我们还看到“行为服从意志”只是心灵的经验,而人却还是心外事实,把人还原成客观事实,心灵就变成了物质性质的表现,行为就成了生命实现的样式或环节——对于客观事实的生命来说,只有个如何实现的问题,并不存在为什么的问题。
须知:生命是自体的独立的,行为是独立生命里的一个成分,它只有对着它所在其内的生命具有意义。可“为”呢?是目的,目的只是把行为指向心外对象,它并不能完成把行为从生命里割离出去,因此行为的意义仍然要在生命里获得描述,而不是在对象里被说明。行为只是实现生命的,只是些实现环节——环节具有的意义当然是授之于整体,又返归于整体。只能是对生命的。哪里容得下身外他物的——人民、社会、党……什么的?
“为人民服务”的这个“为”,就取缔了行为之属于生命这个根本的联系,否定了对生命负有的责任、义务、依赖,引导到心外身外他物上,成了异于本己的力量。使人丧失了本己的存在。
“为人民服务”的这个“为”就被从“能为”(生命)里孤立了出来;
人的“为”就与人的“是”陷于不可克服的矛盾冲突。因为——
根本的问题是:人是客观世界的事实,客观的人只是在“是人”,不是在“做人”。只有在已有客观的人之后才有“做人”。对客观的人来说,只有诸成分的构成联系,没有“为”(目的)的地位。只是在人的心理里才有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才有个“如何做人”的问题。——须知,“做人”是以已经“是人”为前件的。——心理过程根本拿不到客观世界里来。人的动机、目的、行为,不过是人的生命的构成机能,是成分,其作用、意义只能是对着本已的——在生命物质里不可能拥有为他的成分——那不就成了异类了吗?
人的行为是服从意志,但这不是个绝对有效的结论。因为人有“自我”与“客我”之分。一个有效于“自我”之人的描述必须同时满足“客我”。行为是生命本已内的,它的意义就只能对于生命。因此行为必须服从客观生命,必须对生命负起义务,具有价值,承担起对生命的满足。
意志属于生命,但生命却属于自然,因此生命并不服从意志,它服从的是自然律。什么东西服从意志?只有行为。日常理性便在这里犯了一个混淆行为为生命的错误。所以会犯这个错误,是因为是人的生命在行为,人的感觉不可能区分生命与行为。就把行为等同于生命了。
在自然界里只有:那是什么--那是生命物质;那是植物;那是一匹马,一头驴;那是一个人……不存在“做”植物、“做”马、“做”人的问题。怎么样来做人?是轰轰烈烈还是唯唯诺诺,是大智大勇还是凡夫俗妇,在大自然的辞典里是查不到的。
这就是我们对“人只是自然之物”的分析。这一论述有什么意义呢?它能令人信服地告诉我们:自然之物不可能违反自然的命意。
即——自然之物不能不自然!
新世纪 (2/27/2003 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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