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麗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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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才是中国人民的矛盾! |
·叫胡儿子下台=换小马当啦! |
·杨佳就是刘晓波的 精神领袖+肉体楷模!!! |
·菜刀革命!!! |
·血的控诉! |
·只要给我一个勇敢的人! |
·送鲁扬...暖暖的太阳 |
·还我春天...张开眼睛 |
·零八宪章 |
·共产主义者何不每四年定期消灭万恶的政府一次! |
·1931宪章!!! |
·拥护狗屎共=中国共产党的下场之一!!! |
·拥护狗屎共,中国共产党的下场...计生服务!!! |
·誓死捍卫 言论自由!!! |
·为什么,人权优先,国家是个ppp! |
·脱裤子放ppp的过渡政府!!! |
·寻着你的那天 |
·人心思变,中共就垮了! |
·关于九评的讨论! |
·不要脸的共产党宗教局计生所! |
宗教 诗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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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教的中国 |
·速兴起传福音 |
·决志祷告!!! |
·耶稣基督是主! |
·在主里才有真正的平安! |
·我神真伟大 How Great Is Our God |
·原来是耶稣 |
·主爱大能,无人能比,胜过世上所有一切!!! |
·仰望耶稣-丰收诗歌! |
·喜乐盲歌手~林德昌!!! |
恬淡如水二十章 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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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恬淡如水_持续20-1地热温泉 |
·恬淡如水_晚会20-2天籁广场 |
·恬淡如水_命运20-3心灵之眼 |
·恬淡如水_假设20-4但丁神曲 |
·恬淡如水_信任20-5天真无邪 |
·恬淡如水_明天20-6总还有路 |
·恬淡如水_锄烧20-7心情日记 |
·恬淡如水_新生20-8天使娃娃 |
·恬淡如水_接受20-9祝我幸福 |
·恬淡如水_安定20-10依靠自己 |
恬淡如水二十一章 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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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恬淡如水_爱你21-1爱是唯一 |
·恬淡如水_旧伤21-2全部的你 |
·恬淡如水_缘份21-3深深爱恋 |
·恬淡如水_喜宴21-4全都是我 |
·恬淡如水_昨天21-5低语呢喃 |
·恬淡如水_真相21-6永不后悔 |
·恬淡如水_舞会21-7新年快乐 |
·恬淡如水_自知21-8奇异恩典 |
·恬淡如水_纯洁21-9出乎意外 |
·恬淡如水_关心21-10真相大白 |
论坛 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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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起刀笔吧!!! |
·2009新退党中心新发给全国人民的"新九评"! |
·正文:2009新退党中心新发给全国人民的"新九评"! |
·亦忱,100%的伪善者,你有个狗PPP自由!!!! |
·所有的释放政治犯呼吁,都应该建立在马上废除共产党上! |
·革命是日常生活!!! |
·雪的尽头,抚平伤害! |
·零九宪章!!! |
·中国早就死透透了,起来复活吧!!! |
·祝福2009平安喜乐! |
·中共才是中国的叛徒,大陆独立是大陆人民基本选项! |
·可以害怕战争,却不能畏惧战争!!! |
·共产党是非法的,一点也不正当! |
·2009中国人最重要的事,就是废除一党专政! |
·自由民主直选总统,才是中国人的道路! |
·中华民族最猛的十句话!!! |
·自由民主远胜独裁暴政!!! |
·大对联 |
·乐观开朗劝告中国人(文雅宁静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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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静革命,偶然间发现的视频! |
·三不三要=不要一党专政=要自由选举,不要计生院=要卫生所,不要宗教院=要宗教自由! |
·去台湾注册合法政党!!! |
·王金波:“计划生育”政策的罪恶 |
·不爱签就别签,也不要去妨碍别人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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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运台的大谎言 !!! |
·中国才是世界上最苦难的国家!!! |
·狗屎共的五毛,全都只配去死! |
·觉醒的中国!!! |
·请拿起菜刀保护妇幼!!! |
·没人选的毛邓江胡,都是中国人的“误判”!!! |
·中国共产党,就是永远的叛国者,永远是可恨的!!! |
恬淡如水二十二章 陪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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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恬淡如水_及格22-1身不由己 |
·恬淡如水_需要22-2与事无补 |
·恬淡如水_释怀22-3自在生活 |
·恬淡如水_退出22-4寒流过境 |
·恬淡如水_选择22-5随缘顺境 |
·恬淡如水_红包22-6唱和分享 |
·恬淡如水_犹豫22-7不勘回首 |
·恬淡如水_满足22-8幸福生活 |
·恬淡如水_幼稚22-9年货大街 |
·恬淡如水_新年22-10自由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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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共匪殭屍兩會有何意義? 沒意義!(殭屍聚樂部:宦官總管沒人選前蘇俄雜馬列娘娘們自嗨)
&&&
親愛的大陸苦難同胞:我們是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憲法
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
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
,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 一 章 總綱
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9 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2 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18 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 19 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 20 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 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2020/05/22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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