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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問:妳不是死韓粉嗎?
答:對啊,可惜我不是高雄雄選民,不然我會去投反對票!
ps:我們是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加油💪⛽🇹🇼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9日電)罷免高雄市長韓國瑜二階連署持續進行,連署書累計至今天逾20萬份,預計最快至11日達22.8萬份的法定基本門檻,「光復高雄」罷韓總部也盼反對者互相尊重,勿打壓和卡罷韓。
「光復高雄」罷韓總部1月29日成立,並開始二階連署及設多個連署點受理接件連署書,今天統計至昨晚11時的連署書累計逾20萬份,罷韓提案法定領銜人陳冠榮、Wecare高雄發起人尹立和台灣基進新聞輿情部副主任張博洋在總部說明二階連署情形。
陳冠榮表示,目前連署書己累計破20萬份,但要考量發生格式和遭刁難等狀況,因此對於連署書份數的目標還要往上提高,預估最快11日至13日能達到基本門檻,但希望再努力把份數衝高往30萬份、40萬份、50萬份邁進。
至於協助連署的志工連日擺設連署點遭反對者嗆聲和檢舉打壓,張博洋表示,昨晚在意誠堂關帝廟前擺攤連署,就遭韓粉檢舉影響交通,後來移到廟口牌樓下方擺攤,因廟方接到多通抗議電話,為了不讓廟方為難,志工也隨即撤離連署點。
張博洋表示,志工擺設連署點除了遭檢舉打壓及謾罵,還曾遭開車按喇叭快速呼嘯而過驚嚇,這些惡意行為昨天更在挺韓群組內炫耀及公布連署點的地點。罷韓志工將無懼打壓,越打壓罷韓的意念越堅定。
尹立認為,選舉和罷免都是公民的權利,台灣是一個言論自由的民主國家,可以對罷免有不同的意見,也可以對罷免案投下不同意票,但不能用謾罵等惡劣行徑阻擋連署。
罷韓總部希望於2月28日收齊30萬份連署書,以利後續分類造冊,趕在3月28日法定60日內將連署書送返中選會。
高雄市公民數約228萬,依據選罷法規定,罷免提議階段要有1%以上選民簽署,即第1階段要有2萬2800份提議書,第2階段要有10%以上選民簽署,第3階段投票,同意罷免票數需多於不同意罷免,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的四分之一以上(約需逾58萬票)。(編輯:黃世雅)109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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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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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
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
,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 一 章 總綱
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9 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2 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18 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 19 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 20 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 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2020/02/09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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