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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子李 天有眼,地有眼,人人都有一雙眼,
天也翻,地也翻,逍遙自在樂無邊,
貧者一萬留一千,富者一萬留二三,
貧富若不回心轉,看看死期在眼前;
平地無有五穀種,謹防四野絕人煙,
若問瘟疫何時現,但看九冬十月間,
行善之人得一見,作惡之人不得觀,
世上有人行大善,遭了此劫不上算,
還有十愁在眼前:
一愁天下亂紛紛,二愁東西餓死人,
三愁湖廣遭大難,四愁各省起狼煙,
五愁人民不安然,六愁九冬十月間,
七愁有飯無人食,八愁有人無衣穿,
九愁屍體無人撿,十愁難過豬鼠年,
若得過了大劫年,才算世間不老仙,
就是銅打鐵羅漢,難過七月初一十三,
任你金剛鐵羅漢,除非善乃能保全,
謹防人人艱難過,關過天番龍蛇年;
幼兒好似朱洪武,四川更比漢中苦,
大獅吼如雷,勝過悼百虎,
犀牛現出尾,平地遇猛若,
若問大平年,架橋迎新主,
上元甲子到,人人哈哈笑,
問他笑什麼?迎接新地主,
上管三尺日,夜無盜賊難,
雖是謀為主,主坐中央土,
人民喊真主:
銀錢是個寶,看破用不了,
果然是個寶,地下裂不倒。
七人一路走,引誘進了口,
三點加一勾,八王二十口,
人人喜笑,個個平安。
人人可觀,個個可傳,
有人印送,勿取金錢。
行善者可保,作惡者難逃。
敬重天地神明父母,惜字紙五穀。
謹當切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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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天啟七年(公元1627年)農曆四月十一日,安徽霍山縣發生了洪澇災害,當地的一條大路旁邊有一座墓園,大水把墳墓裡面的棺材都衝出來了,還有一些石碑也被衝到了路上。四五天之後,大水逐漸退去,路上的石碑和棺材也都露出了真容。
老百姓看見這麼多棺材和石碑,只好上前去辨認碑記的內容,確定是誰家的祖先之後再重新安葬。當時在眾多的石碑中間,有一塊石碑非常特殊。
原文網址:https://71a.xyz/GenB5X
因為這塊石碑並非墓碑,而是一塊記載著幾句預言詩歌的讖碑,石碑上面沒有任何多餘的圖案,只是碑額上寫著五個大字「劉伯溫碑記」。
在碑身上面寫著幾句預言詩,這幾句詩非常神秘,沒有人知道是什麼意思,下面我把碑文寫出來,和大家共享。
劉伯溫碑記碑文:
生出西山馬,卸卻貴州鞍,殺盡五溪苗,踏破大元關。天啟命逢下甲子,黎民塗炭饑荒死,奴輩道從民大亂,定國安邦血流楚,只恐木上生銅鐵,是是非非方信武。
原文網址:https://71a.xyz/wKVkvD
迷信一下:李文亮滅共匪……天滅中共,加油💪⛽🇹🇼
一個健康的社會,不應該只有一種聲音:四年一任、直選官員,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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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EN
公布日期: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憲法
所有條文編章節條號查詢條文檢索沿革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
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
,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 一 章 總綱
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6 條
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
第 二 章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9 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 10 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2 條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 13 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18 條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第 19 條
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第 20 條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 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
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2020/02/08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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