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航行”并非仅仅针对中国
谢选骏:“自由航行”并非仅仅针对中国
《美国海军故意倾倒剧毒物 总检察长震惊》(2019-01-19 海外网)报道:
美国华盛顿州司法部长弗格森(Bob Ferguson)周四警告说,尽管美国环保署已敦促其寻求另一种处置方法,但该州正准备加入一场针对美国海军的未决诉讼,因为海军故意将有毒金属直接倾倒到该州管辖水域。
据俄罗斯卫星新闻网援引美媒消息,该诉讼起初于2017年6月提起,原告方系苏魁米什人部落(Suquamish )、非营利组织Puget Soundkeeper和华盛顿州环境委员会。原告诉称,美国海军决定将有毒物质排放到辛克莱(Sinclair)湾,并流入皮吉特湾,此外美海军在清洁退役的独立号航母时也没有获得适当的许可证,从而违反了《清洁水法案》。
弗格森告诉《西雅图时报》,他的办公室在审查了2018年10月的一份报告后决定加入诉讼,该报告揭示了2017年1月从独立号上清洗的有毒化学物质。弗格森表示,“大约有50辆自卸车装载的固体废物”被倾倒入水中。这些化学品包括锌、铜、镉、砷、铬,各种其他金属和多氯联苯。“因此,(环境保护局)根据《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案》将皮吉特湾船厂列为超级污染场地,联邦政府也花费数百万美元修复现场的沉积物。”
据弗格森的说法,美国海军官员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来控制废物,直接将废物排放到辛克莱湾,尽管美国环保署敦促他们使用干船坞进行清洁。因此,海军直接违反了《清洁水法》和《华盛顿州水污染控制法》,并正违反《资源保护和恢复法案》对环境造成“迫切和严重危害”。
“我们要求美国海军补救其持续违反《清洁水法案》和华盛顿州法律的行为,并在皮吉特湾海军造船厂减少即将发生的实质性危害,将辛克莱湾的碎片采取清理补救措施。”弗格森表示,如果海军官员未能在未来60天内满足要求,华盛顿州将别无选择地加入对美国海军的诉讼。
据报道, 这并非美军近些年来污染环境的孤例。超核能放射性专家坎普斯(Kevin Kamps)举例称,美军曾对加利福尼亚猎人角土地造成放射性污染而后卖给开发商建房,二战后美军向苏必利尔湖倾倒大量的弹药、毒素甚至放射性废物,美军在内华达试验场、别克斯岛、波多黎各和俄亥俄州杰斐逊试验场进行铀试验等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此次污染事件,当地研究机构在检测皮吉特湾原产的鱼类后,发现鱼类组织存在大量化合物的痕迹。
坎普斯表示,总检察长的震惊不足为奇,因为污染行为并不是过去的事情——它们仍在继续发生。坎普斯呼吁,美海军的污染行为必须停止,否则对公共健康、安全和环境的巨大破坏将继续进入未来,以致造成更大悲剧。
谢选骏指出:如此看来,“自由航行”并非仅仅针对中国,也是针对美国社会自身的。在我看来,“自由航行”本是北欧维京人的传统,是一种内在特质的外化,至于她所针对的对象,并非特定的,而是随机的,甚至假想的,所以最好小心一点,不要撞到了她的枪口上。
航行自由(英语:Freedom of navigation,缩写FON)是国际习惯法中的一个原则,即除了国际法规定的例外情况,悬挂任何主权国家旗帜的船舶不受来自其他国家的干扰。该权利已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7(1)a条加以法典化,但是该公约并未获得全部联合国成员国批准,例如:值得注意的是,美国虽然签署了该公约,但却从未批准。
历史
到现代早期,国际海事法主要由习惯组成,有时偶尔也获得法典化,例如14世纪加泰罗尼亚的《海洋习惯》(加泰罗尼亚语:Consolat de mar)。这样的习惯被捕获法院用来裁决货物在在公海被海盗捕获的实际案例。从“Consolato”(和其他同时代的法典)中可提取出来的规则是:“敌方货物可以在中立船只中被捕获,中立货物可自由运上敌船。”本规则的第一部分意味着中立航行在战时“不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尽管第二部分意味着中立所有者的货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因此与我们现在所称的“航行自由”相悖。这一原则(我们将简称其为Consolato规则)被英国(后为大不列颠)、法国和西班牙等主要海军强国长期遵守。
然而,从17世纪荷兰共和国(当时欧洲主要的船运国)开始,另一项规则开始获得倡导,即所谓“自由船只(导致)自由货物”。这一原则指出,即使是敌方货物(通常将走私品除外),只要是在中立船只中,也是不可侵犯的。尽管有时(并不总是)规则的推论是,敌方船只运送的中立货物可以没收。然而,这条规则的第一部分使中立船只不受侵犯,这是航行自由原则的核心。由于这一原则违背了国际习惯,所以它必须体现在双边条约中以成为国际法的一部分。这种条约中最早的例子实际上是法兰西国王亨利四世同奥斯曼帝国在1609年签订,随后1612年奥斯曼帝国同荷兰共和国也签订了含有这一原则的条约。当西班牙和荷兰共和国之间的八十年战争结束时(战争期间西班牙捍卫自己对海洋的主权主张,以对抗荷兰声称的“公海自由”,后者是格老秀斯在《海洋自由论》中提出的),两国达成了一份通商条约,其中规定了“自由船只,自由货物”的原则。荷兰共和国随后与其他大多数欧洲国家缔结的双边条约中,也包含了“自由船只,自由货物”的原则,虽然有时不得不用武力获得这一让步,例如与英国在布雷达条约 (1667年)和威斯敏斯特条约 (1674年)中。然而,英国在与其他国家的关系中坚持“Consolato”规则,正如法国一样,直到1744年该国同意延伸特权给当时坚持中立的荷兰。
这样,荷兰利用条约法建立了一个双边条约网络,在互惠的基础上扩展“航行自由”,荷兰船只在18世纪的许多欧洲战争中保持中立,它们拥有特权(为所有交战方提供航运服务)。英国非常不满这样的安排,因为英国是18世纪的主要海军强国,荷兰的特权破坏了英国的海军封锁效能。在美国独立战争中,该问题更加突显,荷兰在1674年英荷条约的保护下,为美国和法国提供海上运输。英国则针对荷兰船只拓宽了“搜索权”的使用范围,这导致了费尔丁和比兰特事件。在该事件中,一个英国海军中队在和平时期逮捕了一支荷兰舰队,尽管护航的荷兰海军提出了异议。
不久,英国废除了1674年条约,这可能意味着“自由船只,自由货物”原则的死亡,但是多亏俄国女皇叶卡捷琳娜二世已经在同一时期接过了这一原则,从而使这一原则免于死亡。1780年3月,叶卡捷琳娜二世发表宣言,其中包括声称“自由船只,自由货物”的原则是中立国的基本权利。为了捍卫这一原则,她成立了第一次武装中立联盟,荷兰在同年底支持了该联盟(从而引发了第四次英荷战争)。她的宣言中的原则不仅被该联盟的成员支持,就连法国、西班牙和新生的美利坚共和国(虽然作为交战方,他们不可能成为联盟成员)也支持。
然而,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除了条约法),“自由船只,自由货物”很快又在19世纪法国革命战争中被交战双方的实践推翻。例如,在19世纪早期美国法院的判例中,“Consolato”原则在案件中普遍适用,不受条约约束。另一方面,美国政府在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友好通商条约中,坚定地将“自由船只,自由货物”原则纳入其中(起初是1778年和法国的条约,随后是1782年和荷兰共和国的条约)。换句话说,当时美国的观点(追随英国的做法)是承认“Consolato”是国际习惯法,但认为可以用双边基础上的条约法取代。美国也在认真争取在习惯法中用“自由船只,自由货物”代替“Consolato”。
最终英国放弃了对1780年叶卡捷琳娜二世首先制定的各项原则的抵制。1856年巴黎海战宣言接受了这些原则,其中包括“自由船只导致自由货物”,但拒绝接受“敌对船只导致敌对货物”的原则。该宣言由各大国签署(讽刺的是美国没有签署),并很快获得其他国家遵守。新规则(结合了“Consolato”的“最好”的部分和“自由船只,自由货物”)是:“中立旗帜保护敌方货物(走私品除外);敌方旗帜保护的中立货物不得被查封。”
在20世纪,这一新原则成为更广泛的海洋法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目前也体现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也成为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提出的十四点和平原则中的第二点。美国尚未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尽管美国是此前1958年《公海公约》的缔约国。但是,美国不批准的原因和航行自由原则无关,美国现在依然认为航行自由原则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不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意味着美国认为自己不受航行自由原则约束。美国的立场是坚持所有国家都必须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尽管美国自己尚未批准该条约。
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第七部分公海(英语:High Sea),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包括航行自由与飞越自由,因此世界各国在公海中享有自由航行权利。
航行自由计划
1918年1月18日,美国总统伍德罗·威尔逊提出的十四点和平原则就包括平时与战时的航行自由原则。
1979年,美国卡特政府推出了“航行自由”(英语:Freedom of Navigation)计划。该计划是美国政府的一项外交及军事行动计划,旨在防止沿海国家的“过度海洋主张”挑战美国的海洋霸主地位,以保证美国军事力量在全世界机动畅通。该计划的出台主要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美国应对其海洋大国地位受到挑战的产物。计划界定了“过度海洋主张”,提出外交活动和“军事宣示”相结合的应对方针。自卡特政府之后,美国历届政府都继承并实施了该计划。美国每年根据自己认定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所谓“过度海洋主张”来开展航行自由行动,在外交及军事上对这些国家和地区发起挑战。
该计划实施后,美国每年向一些国家和地区宣布限制措施的海域派遣海军舰船及军机,以显示美国不接受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权利主张。在伊拉克战争和阿富汗战争期间,美国不得不缩减航行自由行动的开支。在2012年和2013年航行自由行动中,美国都是对12个国家和地区提出了挑战。在2014年航行自由行动中,美国对中国、厄瓜多尔、印度、菲律宾、韩国、台湾等19个国家和地区“提出了挑战”。2014年行动的增加是因为美国加强了对拉美地区的阿根廷、巴西和委内瑞拉的挑战。在2010年代初,伊朗和菲律宾一直是常受美国挑战的国家,这是因为它们位于繁忙的海上航道。
国际法中的航行自由通常指商业航行及贸易航行。军事航行则是由《联合国海洋公约法》等国际法约束,例如无害通过专属经济区,不能进行探测、潜艇活动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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