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人提请废除([59]内人事福第740号函)公民追问书
国务院法制办:
原内务部早已撤销,但其《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59]内人事福第740号),至今还在越位代法,剥夺众多劳动者在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收益权。这种违宪、非法、野蛮、不人道的“工龄归零”财产处罚,本来就是在指令性年代产生的荒唐“信件法规”,却在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年104号)中,再次以信件形式确认,依旧在改革开放近40年的中国,在养老保险制度早已改革和“依法治国”口号下,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心安理得地推行。
今年全国人大开幕后,尹蔚民部长做客新华网《部长之声》,回应网民关切时称:“一亿多的人没有纳入到(养老保险制度)这个范围,这是最大的不公平。”但他在提到“没有纳入”群体时,却刻意回避了他们依据(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等部门规范性文件,非法剥夺劳动者“视同缴费工龄”权益,致使众多被劳教、劳改、开除、辞退、自行离职等职工,以及许多出国华人华侨老人被排除于国家社保体系之外,而根本“无轨”进入正常退休通道。这种比“退休双轨制”更不平等的非人道权益剥夺,绝不仅仅是“待遇差”的问题,而是众多终生为国家劳动的老人根本就没有任何待遇的问题,以至于陷于“新时代”中国特色“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的悲惨境地。
当年中国,实行“低工资、高积累”的劳资制度。国企职工工资收入,仅是自己劳动所得中很少一部分,大头被以国家名义截流,由政府承诺其中的一部分用于职工退休养老。这意味着劳动者已用工作年限积累的劳动收入,给自己退休待遇买过单,属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收入”部分,这便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一视同仁地将每个劳动者改革前工作年限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依据,而没有任何除外性规定。因此政府职能部门无权依据部门规范,设置“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条件限制,非法减损公民养老权益。人社部这种拒绝付出劳动者已经积蓄在国库里的养老储备金行径,如同国家银行拒绝向储户还本付息一样性质恶劣。这正是中共“十九大”提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制极其荒唐,各级政府极不负责,涉及面极其广泛,后果极其严重,也更为急迫的民生问题。这也是对习近平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一个不能少;共同富裕路上,一个不能掉队”和李克强总理所称“医保全覆盖”,“生命是平等的,无论是城镇居民、职工还是农民,人人都应享有医保”承诺的巨大讽刺。由此也导致了全国理论界、法律界多次发出呼吁,网上舆论要求废除“工龄归零”政策声浪不断。
《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示: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定。由此可见,如今人社部门推行的“工龄归零”处罚的行政行为非法无据,属于《立法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超越权限”。鉴于上述法律和《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对(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等“工龄归零”处罚的明确否定。
2016年9月1日,我们来自海内外社会各界150余公民共同签名,用挂号信的方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了《提请人大审查废除([59]内人事福第740号函)公民建议书》(现已增至千人),要求废止人社部坚持非法“工龄归零”处罚的信函。建议人已于今年3月4日,接到人大法工备涵(2017)7号答复:“已转送有关方面处理”。 国务院不仅是审查、废除部门规范文件的负责机关,也是推行非法“工龄归零”处罚的人社部主管部门,系责无旁贷的“有关方面”。
在此,我们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要求国务院对此做出答复:
一、人社部以部门规范文件为依据“减损公民权益”是否合法?
二、是否已接到人大转办的上述《公民建议书》文件,国务院对此有何处理意见?
三、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医疗待遇必须得到保障”规定,我们“老无所养,病无所医”谁来负责?
对以上三点追问,请予书面答复追问代表人。
最后,我们要求国务院责成人社部废除一切越权非法的歧视性“视同缴费工龄”认定条件。
追问代表人:
牟传珩
姜福祯
张霄旭
姜春元
刘景明![千人提请废除([59]内人事福第740号函)公民追问书](/hero/201801/xinwenmingluntan/xinwenmingluntan2018012900581.jpg)
(2018/01/29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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