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依法治国”不是“法治”(rule of law)。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乃是“良法之治”,富勒(Lon Fuller)认为法治应当符合规则的一般性、公开性、可预期性、明确性、可遵循性、稳定性等形式要件,拉兹(Joseph Raz)又加上司法独立、司法审查、自然正义等条件。中国的法学家李步云称法治的具体内涵有十项:法制完备、主权在民、人权保障、权力制衡、法律平等、法律至上、依法行政、司法独立、程序正当、党要守法。不管怎样,法治所要求的核心要素──用法律制约公权力──恰恰是中共在理论上坚决反对、在实践中严厉防止的。他们所说的“依法治国”,实际上是“列宁加秦始皇”,现代的“极权主义”加前现代的“法家”,是加强控制民间社会的一个工具而已。用党的语言说就是,公检法都是中共的“刀把子”,这从四中全会的用语上可以看出来。捏着鼻子读完了《中共中央关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五千多字的黑材料中“党的领导”、“忠於党”出现了至少十七次。他们要坚持党高於法治(rule of Party not rule of Law),这是毫无疑问的。
面临合法性危机的意识形态花样
虽然中共控制的立法机构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律,中共控制的执法系统和司法机构每天都在忙碌地执法和处理案件,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职业得以恢复和发展,但问题在於,法律是否是统治秩序的内核?用傅华苓教授的说法,中国在法律秩序之外,还有大量的法律外(Extra law)秩序──比如劳教、双规、新闻管制,和法律外秩序(Extra extra law)──比如软禁、黑监狱、强迫失踪等等。设想一下,如果取消了所有非法的治理方法──国保、国安、六一○、城管、计生、监视监听、跟踪软禁、喝茶查水錶、黑监狱、法制教育中心、法外用刑、双规、网警、网评员、黑客、截访、牢头狱霸、黑社会打手、黑保安公司,──中共现有的统治能持续下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