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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基因代代传”是对人类历史的明目很胆的反动! “红色基因代代传”是对人类历史的明目张胆的反动!
人的基因来于天,是类的、普遍的。“红”却是特殊。只有对着“天、类、普遍”才有强调特殊性的必要,这“红色基因”就是起于对人的来于天的性质的担心!此说就只是出于对人的类性质的防范!是因意识到自己是特殊,不具普遍有效性,而事物又总是只受普遍有效性的支配而生的反应。
可见“修正主义、和平演变、承传红色基因”等等,都是因自已向自己承认了自已非法,才不得不向合法性发动的以攻为守的挑战。从而可见:习近平不是什么政治强人:无内圣亦无境界,有胆无识,是一个只有意志与顽强却无知识的蛮汉!他只致力于求功,却没有对知识性质只有真、假的自觉。更不知人类伦理实是两种德性:即意志的决定性与理性的求真性,德性就是由理性的求真性来调整并规范意志的决定性所成全出来的。
“承传红色基因”是一个祈使或命令,因而是孤立的意志而非断言!当然不具有命题的真理性。没得到真理支持的意志就不具有合法性,此乃公理!因之说这个祈使就是膨胀了的驾驭欲。表现出的只是强悍与顽固,知识上的无知与蛮横。
故可断言:“承传红色基因”这个祈使在功能上是颠覆或解构人的类性质!违法。
1.违什么法?
曰:违“人是不疑不移的自然事实”这个使万法能成为法的法之源!
习近平不是爱卖弄中国文化吗?那我告诉你:你的话严重违反了“天命之谓性里的这个‘性’”,凡天命的都是绝对的、无差别的、永恒不移的,是人所不能对之说三道四的。不管红、黄、兰、白、黑,只要“颜色”就属之后天的“习得”。中国传统文化明确地肯定“习相远”!“习相远”就是只要“习得”都不是合法性的出处或根源。因为合法性的根源是唯一的、永恒的,它就是“与生俱来”,就是“天命之谓性”,就是做为率性的“道”。因而这“与生俱来”,“天命之谓性”,率性的“道”就是最初始也是最终极的“法”。传统文化还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传统文化中无一家、无一人说过“道法特殊”!“红色基因”说的就是“道法特殊”!
凡对特殊的强调都是出于要“反天道、反类性质、反普遍”,你不“反天道、反类性愿、反普遍”又为何来强调特殊呢?故用不着任何犹豫就可断言:“红色基因论”是对“人是类本性存在物”这个万法之源的反动!违犯了天道即自然这个最高最不移的法。
2.“与生俱来、类、不可抗拒”等等,都是不证自明的公理,是最直接的法
不得不做这种肤浅证明,我自己都觉在画蛇漆足:因人是个体,意志依附在个人生命之上:社会存在却是群体的,处同一环境。这里说的是个事实关系,事实不是思维而是感官的对象。而“法”是因人处共同环境条件下,又须向每一个成员提供安全保证,就不能不依据一个绝对无差别的根源。所以合法性只能出自于非人力,即天道或自然。也只有在法源上是非人力的,才可能有公平、正义。这个理是由事实所明摆在那里的,是视觉就可经验的,因而是自明公理,只要你有起码的诚意就不至于不承认。可做为元首的习近平就连自明的公理都不承认,连自己正在抗拒的是人类公理都不知。他是大灾星还是大英雄也就一目可以了然!
因任何事物之能成为事物,不是由于自身而是由于不可抗的天力。后天才习得的意志既依附在生命内,其功能便只能是为服从所依附的生命,又怎么能成为是为满足身外同等主体的呢?故而说:任何后天习得的东西都没有充当社会原则的根据。“红色基因”明明就是把一个特别的“习得”当成社会的公共原则,这从后天得来的“习”却想用为先天的原则,其反历史而动的本质也就不言而愈!
3.为什么说只有断言(命题)才具有合法性?
因“法”是由“理”揭示出来,所以“合法的”必是在“理”上无矛盾的。而“理”的无矛盾就是“合理”,所以凡“合法的”必是“合理”的。但因人有“情”,“情”也能从“理”里通过,那只合于“情理”者,未必合于“法理”。
“理性”只表现为成不成立即是真是假。但人并不是只有“理性”,还有感觉、知觉、意志。能满足理性的是道理的成不成立或为真为假。可感觉、知觉或意志要求的只是纯粹性滿足,弃不问“满足”在道理上或不成立,是真是假。
只要人活着就需要条件,只有取得物质条件的手段才有违法,合法,或比合法还要崇高等性质。可感觉、知觉、意志要求的却只是纯满足,不问行为所贯彻的原则与满足间的关系。“违法,合法,或比合法还要崇高”等却直接就是行为原则在道理上的为真为假----凡合法的在道理上必为畅通,非法的必是违扭于公理的,那“比合法还要崇高的”就不仅仅“合于公理”,而且在“合于公理”之上还有对类性质的普遍性满足。
因而说“合法”、“德些”,这些由言行体现出来的性质是因人在后天形成出理性能力,从而不能不伦理。因不能不伦理才伦出理的真假性与行为原则的综合----凡是合法的在理上必为真,凡在理上为真的在满足上必为善,凡在满足上为善的,在感觉上必是美的!
“真”考察的是理,“善”评价的是对需要的滿足状况,“美”是所获得的感觉。
因为人是通过“理”才能经验自身和世界,故而人之做为事实是个自然而然,与自身能力没有一毛钱关系。所以在人之“是人”里,根本不存在道德,也不存在“法治”。人不能不是人吧?东“是人”向题上没有可选性,当然没有可应用的原则,又何来善恶?人是既已存在了就不能不存在下去的事实!只有在“如何住下存在”的“如何”里,才用得着自身能力----才必须讲理,才有是否为真、为善、为美这些意义。
4.人类理性的意义、价值究竟是什么?
老孙可石破天惊地告诉你----
理性的意义就是占有生命!因理性占有了生命,从而人才能享受到生命。
在“占有生命,从而享受生命”之外理性不再有别的意义!
共产党正天牛B的“为人民服务”,“代表广大人民群众”,还有他们塑造的那个“雷锋”等等。都是些未经思维证明的信口开河:文天祥所要享受的就是用他的丹心去照汉青,因为他的家风与治学与阅历……直接就是理性对他的生命的占有,他的理性占有达到了超越自身,去享受对类满足的高度。林则林、曾国藩等所以有如其所行,也是我说的“理性的意义就是占有生命,从而享受人生”。他们的吃苦、受罚、或战绩正是他们的理性所达到的品级所要求的,与常人的区别不是横向的、相对的,而是垂线的,是理性居于多少层楼的差,是处山脚、山半腰,还是岭绝顶来揽世界的差别。人的所有行为都是这一理论所能无矛盾的解释的。
因为人形成了意识能力,意识的自身也是意识所能以意识的,也是可加享受的,所以它也就使其他可被享受的方面染上理性的成分,表现为可享受的阶段性----境界。
此文于2014年12月20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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