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把中國告上法庭和放棄十六金字
作者: 黎中靜、黎永章 ( Lê Trung Tĩnh,Lê Vĩnh Trương )
東海研究基金會 ( Quỹ Nghiên cứu Biển Đông )
2014年5月27日
2011年習近平作訪河內: 中越關係正遭受挑戰
在越中關係因2014年5月東海中國鑽探井台事件而日趨緊張之際, 最近的消息報導越南領導人正考慮採用法律行動, 另一種說法即是把中國告上國際法庭。
然而, 由各領導人所發表的訊息仍然不太清晰, 顯示可能他們在作出決定時仍須謹慎。 有人還提及越南甚至準備採用非和平的方式, 另一種說法即是戰爭的方式。
涉及將中國告到國際法庭的問題, 諸多文章曾提及諸多方面的問題如實行的方法、 控告後法律和經濟的後果等。
本文集中分析將中國告上法庭的重大意義,那既是外交上的一種必須的方法, 又是阻止和結束戰爭 ( 若發生的話 ) 的解決方法。
兩派學說
在外交方面上, 法庭訴仲也是國際關係中帶有阻止性質的一種武器工具。
各國需為自衛而作自行的打算
在解決國際關係中的問題, 存有兩種學派之說。
自由派 ( liberalism )提倡人類的各種共同價值如和平、 公平和相信各國共同發展和謀求在同一個世界裡為己,也為他人幸福的願望。
相反,實用派( realism )主張每個國家為保衛自己而須作自我的打算。
而走得更遠的現實政治派( realpolitik )則懷疑各種和平、公平等的價值觀, 提倡國家競爭和生存的力量。
越南以目前小國的地位,必須運用自由派學說的各種價值, 而具有代表性的是國際法,例如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 ( UNCLOS 1982 ),或聯合國憲章,或各國際仲裁機構如國際法庭、海洋法國際法庭等。
具體的是, 越南需要盡快把中國的海洋981鑽探平台事件告上法院仲裁,要求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 ( UNCLOS 1982 ) 解決越中的各爭端。
那可能是在德國漢堡 ( Hamburg ) 的海洋法國際仲裁法庭 (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 ),或荷蘭海牙 ( La Haye )的國際法院 (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 ) 或遵照菲律賓採用的方法,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的程序成立專門的仲裁法庭來處理案件。
與此同時, 越南理應正式要求中國把黃沙群島的爭議提升到國際法庭仲裁。 這是根據聯合國憲章第33.1條款所作出的和平鬥爭的手段。
對越南而言, 採取法律行動並非是挑選最佳的形勢和最後的手法,恰恰相反, 這是形勢所迫,十分必要和不可爭辯的選擇, 避免一旦出現不公平的現象或不公平的萌芽已發 ( 到時不須面臨陷入不公平的狀況 )。
這是一種遏制的武器,威脅的武器,是較弱的一方為了阻止緊張關係可能導致發生令人遺憾的戰爭局勢的做法。
不動用,或者甚至從一開始便不宣布可能採取法律行動的做法猶如在面臨對手時自綁其雙手。
這是一種毫不精明的做法, 尤其是當對手比自己強大很多倍之時和對手它曾有使用武力的前例, 也就是說越南必須通過採用多種的途徑,可以使用法律行動的力量威脅對方。
目前中國並不承認黃沙群島存在“爭議的問題 ”
更不符合現實狀況的是那個 “ 堅持和平談判 ” 和尤其是 “ 十六個金字 ”、“ 四好 ” ( 指江胡執政時期為發展中越關係,北京提倡所謂的 “ 十六字方針 ”:“ 長期穩定﹐ 邁向前程﹐ 友好鄰邦﹐ 全面合作 ” 和“ 好鄰居、好朋友、好同志、好合作 ”。譯者註 )口號的主張。
上述的口號在國際關係中完全找不著根據,而且也肯定它不屬自由派學說的理論。
因為它不依據公平, 而是作一種讓步,它不在和平與自由的基礎上, 只可導致遭受威脅和壓迫的結果。
可以說,這些口號只是一些美麗的外交措辭或者是一種疑兵之計。疑兵之計可能會造成近乎要投降、無能為力的現象,那還可以嗎?
誰將動用其本國的政治和財政資本去相信和幫忙一個無能者嗎 ? 代之,他們只根據現實主義的方式去作自我的保護。
越南必須立即放棄和永遠放棄上述的那些口號和使用正常和合理的方式去解決國際關係中的問題: 一旦不公平的現象出現就將中國告上法庭。
訴仲或戰爭 ?
戰爭,不管是以何種方式結束,仍然是不可解決複雜的衝突。 以武力迫使一個人屈服是一件多難的事, 想以武力迫使整個民族屈服是不可能之事。
在近代歷史中,越中兩國曾經歷多次如1974年、1979年和1988年的戰鬥 ; 兩國的矛盾只隨著時間堆積而起。
在上述的各次戰鬥中, 不管越南勝或敗,必然也不能使越南更要卑躬屈膝於中國。相反,中國勝或敗,他們也不會更加歡悅和對待越南會更 “ 好 ”、為越南 “ 貼金 ”。
戰爭的結果只使強者更為殘暴和貪婪, 弱者心中仍抱不平和跼促困惑, 即使政府方面使用多美麗的詞彙描述兩國的關係也無用。
在此我們想強調, 以戰爭為手段去解決越中兩國的矛盾只有失敗,更不用說到由戰爭將帶給黎民百姓的痛苦和戰爭發動者的罪行。
由此,法律行動的鬥爭是為解決兩國的爭議和矛盾的最佳方法。由此, 對每一國都很公平, 可以自我選擇武器:立論、法理證據和歷史去力爭。
判決也將是合理、清晰、公開並獲取國際的承認。
“堅持和平談判”和尤其是“十六個金字”、“四好”口號的主張在國際關係中不是任何學說的理論,而只是讓步,結果是遭受威脅和打壓。
越南理應盡快使用各個法律行動,它們是惟一的完全可解決各爭議的方法。 中國應該聽到這些聲音。
也許中國將不接受以法律行動解決爭議的方法,事關它失去處於強勢的利益。 但是,不管中國政府可以好戰至何等的地步,也理應明白戰爭與痛苦、損失是同義詞。
如上所述, 戰爭從未可以解決中國與其南方鄰邦越南的矛盾。而且中國也理應看到它須付出更高的戰爭代價,若他們知曉越南不會害怕在法律和武力上的戰鬥。
此外,即使戰爭要爆發, 法律行動的方法仍是必須的,和越南仍然需要執行,因為若戰爭發生,不管後果如何,矛盾仍然存在,而且會變得更嚴重。
另一方面,越南提倡和平與法律行動將在戰爭期間獲得國際輿論的支持。而最終,越南在國際法律上的勝利將嚴重打擊中國。
總言之, 越南理應盡快和強有力的使用法律行動,那將不但是在國際關係中積極解決之方法,還是防止和終止戰爭的一種武器。
嶺南遺民譯
2014年5月28日
資料來源:BBC 英國廣播電台
文章只代表作者的個人意見和觀點。
(2014/05/28 发表)
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to view the comments powered by Disqus.
blog comments powered b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