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法律仅限于对外在的行动作出裁判;基督教个性论的精神并没有削弱;个人永远不能完全为国家所并吞他的身上有一种东西是留给较高目的之用的;个人的价值有赎罪的代价所确证。”——这并不是“阿奎那的教权论”,而是“思想主权之反照”。 (2013/07/24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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