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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大陆法庭的法轮功辩护词
据悉:
大陆知名律师郭莲辉,受家属委托,出庭为一位被逮捕投狱的法轮功修炼者辩护。其辩护词指出政府违法、违宪、违背普世原则、涉嫌反人类罪的行为……而震惊大陆法庭。
是耶非耶? 请读郭莲辉律师为法轮功所作的辩护词如下:
审判长、审判员:
受XXX亲属委托,我出庭担任XXX的辩护人。现就X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1、从《犯罪学》原则考虑、任何犯罪都必须存在对社会的危害结果,且达到刑法惩治的标准。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结果应当是具体的、而不是抽像的;是量化的、而不是推理的。本案缺乏这方面的证据。
2、本案是以《刑法》第300条控罪,该罪是由直接故意才能构成。而直接故意犯罪必定存在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本案缺乏行为人犯罪动机和目的的证据材料,也就是说主观要件证据几乎没有。
3、客观要件方面也缺乏行为人是怎样组织和利用了哪个会道门、哪个邪教组织或者利用了什么样的迷信活动,破坏了哪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这方面的证据在卷宗材料中也是缺乏的。
4、卷宗材料中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XXX是法轮功修炼者,但法轮功属于什么性质的信仰团体、是否邪教组织?卷宗中没有这方面的法律定性材料和依据。
鉴上、本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以《刑法》第300条罪名控罪,实属适用法律错误。
一、就XXXXXXX区检察院的指控,辩护人认为XXX的行为不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
1、法轮功不是邪教组织,本案不存在XXX利用邪教组织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没有确定法轮功是邪教组织。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中也没有提及或认定法轮功就是邪教组织;2005年4月9日公安部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织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中明确认定的14个邪教组织中也没有法轮功。
这两个文件是到目前为止关于邪教组织认定的最新官方文件。至于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说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以及1999年10月27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显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9)29号】提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因该通知不属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司法依据。
且该通知严重违背人大《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精神实质。这种僭越行为有强塞私货、扰乱司法之嫌。
就连199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做出的取缔法轮功的决定,也是将其定性为未经依法登记的非法组织。1999年7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通告也没有确认法轮功是邪教组织。
所以起诉书指控XXX的行为性质的认定是错误的。
XXX作为法轮功的信仰者笃信法轮功,坚持修炼。但XXX只是一个信仰者而已,只是以自己的行为去践行自己的内心确信。在1999年,有资料显示法轮功信仰者达9000万以上。法轮功信仰者的动机都很单纯,完全是为了祛病健身修身养性。其中许多法轮功学员,正是在物欲横流的市场经济社会中不愿唯利是图,能坚守住做人良知的离退休或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干部。
XXX与其他众多中国公民一样学习、修炼法轮功,被法轮功理念吸引,通过自己的修炼感受到法轮功的益处。XXX深深认同法轮功信仰。XXX没有因修炼法轮功教唆别人犯罪。只是基于自己对法轮功理念的认识和理解、在自己的内心与思想深处以法轮功理念为指导修身养性,追求“真、善、忍”。XXX修炼之根本目的只是追求强身健体、修身养性。
2、XXX不具有该罪的主观要件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利用邪教组织进行破坏法律的实施而有意识地去做。该罪“行为人的目的一般是煽动他人抗拒法律实施”,不具备此目的,就不构成此罪。XXX主观上不具有这一目的。
首先,XXX认为法轮功指导信众从善行善,修身养性,不可能是邪教。她把对善的追求作为其修炼的根本和唯一目的,不认可关于法轮功是邪教的谬论。她修炼法轮功没有抗拒法律实施的目的。公诉机关在一审庭审中也未向法庭出示XXX破坏了哪部法律实施的证据。
XXX的行为是思想自由的表现。思想自由的含义不单是纯粹的大脑活动,思想的表达自由也是其应有之意。法律应是规制行为,而非思想。若法律仍对其定罪量刑,则是对思想自由的严重侵犯。XXX没有煽动他人破坏法律实施。必须保护XXX作为人应享有的思想自由,因为这是人的主体性的要求,是基本人权,不容公权力肆意介入和侵犯。
XXX没有主观恶性。XXX在修炼法轮功的过程中,积极实践“真、善、忍”的理念,与人为善,待人宽容,没有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和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对有关法轮功性质的不同认识应通过其他手段而非刑事处罚的途径解决。XXX没有仇视社会,仇视人民的行为,没有导致法律难以适用的主观恶性。
总之,XXX主观上没有利用邪教组织,煽动他人抗拒法律实施的故意,其修炼法轮功的唯一目的在于自我的完善。
3、XXX行为不具备该罪的客观特征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在客观特征上表现为行为人特定的行为及行为对象。而XXX的行为并不符合该罪的行为特征。
XXX信仰法轮功、她就有宣教自己信仰的自由。XXX散发宣传品的行为,是一种宣教自己信仰的行为,属于人权自由的范畴。我国政府签署参加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都保障了公民的这种自由。
综上所述,XXX的行为不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此罪。不能以《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对其处罚。
二、本辩护人从普世价值、人类良知与理性、宪政精神等层面,论述对宗教信仰进行惩治的规范体系因违宪而无效,对信仰群体进行违宪惩治涉嫌触犯反人类罪,XXX的行为属于宗教信仰自由范踌,受宪法保障,XXX无罪。
由上文对XXX行为的分析,可以确信XXX行为的信仰性质,若对XXX定罪,即是思想入罪、信仰入罪,将与普世价值、法治精神及我国宪法及我国政府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背道而驰。
(一)、对法轮功信仰者定罪违反的普世原则
1、定罪违反了信仰自由的普世原则。
人类有社会和文化的特征;人类需要心理、情感、精神的慰藉和灵魂生活,不同的生存环境、历史际遇、文化滋养和生命体验,致使人们产生了不同的信仰与思想情感。信仰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保持人性发展和人格完善的重要条件;信仰自由,就像生命的权利一样,不证自明。
人类经过极为艰苦的奋斗、付出了极为惨痛的牺牲,终于在近代把信仰自由确立为一条普世规则。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8条规定:
“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理念、躬行、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1987年11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受到压制,而有损其选择宗教或信仰之自由。人人有表明自己选择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其所受限制只能在法律所规定以及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范围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也明确对信仰自由予以保护。
信仰自由涵盖了宗教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三个维度:第一,宗教自由原则,即作为公民信仰的对象,宗教本身有生存、发展的自由;第二,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即信与不信,信何种宗教,以何种形式参与宗教实践,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第三,政教分离原则,任何团体、党派、组织、个人、包括宗教团体都不得采用暴力或其它手段干涉宗教的生存、发展自由,也不得采用暴力或其它手段干涉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
信仰自由意味着允许个人自主选择不同的宗教信仰形式,既可以选择信众众多的宗教,也可以选择信众较少的宗教或新兴的宗教;既可以选择已有的教派,也可以创立一个新的信仰体系;既可以是无神论,也可以是有神论、多神论或一神论。无论信仰真主、信仰上帝或者信仰法轮功,都属于不可剥夺的信仰自由。同时,公民以各种形式参与宗教实践,从事各种宗教活动,是宗教信仰自由的表现,公民一旦没有参与宗教实践和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就是一纸空文。
2、定罪违反了政教分离原则
在世界历史上政治朦昧时期,宗教与政权的关系错综复杂。有些宗教被立为正教,另一些则被贬为邪教、异端;有的被立为国教,另一些则惨遭打压、取缔;有些宗教干脆与政权合二为一,对其它宗教斩尽杀绝。随着政治文明的发展进步,信仰自由最终被确立。由杰弗逊起草的《宗教自由法令》宣称:“信仰什么宗教,是上帝赋予人的天然的权利,不受他人的强迫,如果允许政府把权力伸张到信仰领域,由官吏做主,那就会马上断送全部宗教信仰自由。”
政教分离原则建立了一道政教“柏林墙”,它体现的人神分野是人类历史上一次思想大解放。政教分离原则意味着所有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相互没有统领和依附的关系,它从理论上斩断了两只“手”:一只是教会伸向政权的手,任何教会休想通过设立国教攫取世俗权力;另一只手是世俗政权伸向宗教的手,统治者休想利用教会干涉人民信仰自由,用信仰增加其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固性。
政教分离原则意味着,信仰是人自由意志的选择,宣教者无罪,信教者自愿,任何势力无权干涉。
信仰包括主观、个人属性的价值和无法验证的超验主张,是公权力不应涉足的思想领域,是政府绝无理由介入的灵魂事务。政府既无权力确立一种全民的信仰体系,也无权力评判或取缔任何一种宗教信仰。当下中国关于制裁邪教和取缔法轮功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完全偏离了思想自由和政教分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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