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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賜麟作品精選集(6)--戳破美屬建州派的世紀謊言
大家好:
2008年1月16日應台北徐小姐之邀,順道參加美屬建州派林志昇與何瑞元博士所舉辦的台灣之未來走向研討會.地點假民進黨市議員林坤龍先生服務處:台北市大同區南京西路185巷7-4號舉辦.
由於到場才知該會是每月一次,且本人是第一次參加,經徐小姐提示,以低調態度參與即可,不必多加提出異議.乃不便當場表態.現整理爾後何瑞文先生所提之觀點,一一駁斥之.
何第一個觀點為:台灣據馬關條約為割讓給日本的領土.
第二個觀點為:台澎金馬之割讓給日本為清政府主動奴顏屈承,刻意要求,非日方強迫提議.
第三個觀點為:二戰為美軍打敗日軍,非國軍打敗日軍,美軍才是台灣的佔領國,有權處理台灣的國家定位問題.
所以,比照菲律賓模式,台灣需先建立平民政府,然後再向美政府申請脫離美屬地,成為獨立國家.
首先,從第一,二點來說.從一戰後,國際法的概念已把侵略視同非法,其所強迫簽訂的條約視同無效,馬關條約為日本侵略中國的惡行下所強迫的,當然是無效的條約,台灣自然不是日本的領土,中國自二戰期間,單方面廢除德,義,日等國的不平等條約,台灣在法理上就已回歸祖國的懷抱.
日本在台擁有的是佔領權,非併吞權.
二戰後,日本不再據台,台灣在事實(佔領)與法理(併吞)上悉數歸中國.
從這個基礎上,盟軍統帥在二戰後把台灣歸還給中華民國,並不是佔領國把佔領權歸屬的問題,美軍在台為進駐非佔領,因為美軍從未治理過台灣,僅是因為與中國是盟軍關係,軍隊暫時移防台灣而已.
這是後來美軍第七艦隊以協防名義進駐,非佔領國駐守台灣的由來.台灣關係法也是把台灣當一法人機構在對待,從來不是一主權或治權隸屬美國的屬地,而是一法理上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治權隸屬中華民國的中國領土.第三點美軍是佔領國的說法顯然是不成立的.
至於日軍是由誰打敗的,當然是由美軍為首的盟軍打敗的,不是獨獨由美軍打敗的.沒有中國拖住日軍70%的兵力,美軍那來打敗日軍的優勢?在二戰史論文集一書中已有詳細的論述.
美屬建州派的說法既不符合一戰後國際法的慣例,又歪曲馬關條約簽署的過程.其實中俄密約中早已證實日本侵占遼東半島與台灣的戰略佈局.其後大東亞共榮圈的戰略目標,也進一步暴露先佔台灣,再佔東南亞的規劃,完全不是美屬建州派所言:台灣是清政府主動要求割讓給日本的.
美屬建州派把台灣主權地位劃歸美國,完全忽略台灣人當家做主的強烈願望,其實才是不折不扣的賣台與侵台集團,關於這一點,兩岸中國人當一同嚴厲討伐之!
附錄:中俄密約內容
中俄密約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六款:
第一款 日本國如侵佔俄國亞洲東方土地、或中國土地、或朝鮮土地,即牽礙此約,應立即照約辦理。如有此事,兩國約明應將所有水陸各軍屆時所能調遣者,盡行派出,互相援助;至軍火、糧食,亦盡力互相接濟。
第二款中俄兩國既經協力禦敵,非有兩國公商,一國不能獨自與敵議和訂約。
第三款當開戰時,如遇緊要之事,中國所有口岸均准俄國兵船駛入,如有所需,地方官應盡力幫助。
第四款今俄國為將來轉運俄兵禦敵,並接濟軍火、糧食,以期妥速起見,中國國家允於中國黑龍江、吉林地方接造鐵路,以達符拉迪沃斯托克,惟此項接造鐵路之事,不得藉端侵佔中國土地,亦不得有礙大清國大皇帝應有權利,其事可由中國國家交華俄銀行承辦經理,至合同條款由中國駐俄使臣與銀行就近商訂。
第五款俄國於第一款禦敵時,可用第四款所開之鐵路運兵、運糧、運械,平常無事俄國亦可在此鐵路運過境之兵糧,除因轉運暫停外不得借他故停留。
第六款此約由第四款合同批准舉行之日算起照辦,以15年為限,屆期六個月以前由兩國再商辦展限。
筆者:陳賜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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