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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任總統該不該享有人權?
大家好:
從卸任總統副總統禮遇條例來看,卸任總統享公務員待遇,卻沒規範是否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處理.
於是,台北地院延押陳水扁前總統一案,變成無明顯法條依循的政治案件.若地院依公務員懲戒法,以高道德標準審理.不斷羈押有其正當性.若依一般平民百姓人權的角度看,則繳高額保金,等候傳訊即可.
法律之所以無明確規範卸任總統涉貪污案的審理角度與方式,除了誰也沒想到之外,也無前例可循.於是,有法依法,無法援例的法院審理專業無法發揮,造成陳水扁前總統國務機要費貪污一案與多起尚在審理的貪污案,形成多所爭議的世紀大審判.
其實,雖無明確法條規範,但現階段所採行的合議庭制,已接近海洋型法系的陪審團制.合議庭確可根據其經驗法則裁定無明確規範的卸任總統涉貪審理標準.
最妥善的解決方式為,卸任總統於審理期間主動或修法可暫時放棄禮遇條件,則可以平民百性人權的放寬標準,給與交保候傳.待審理結束再依審判結果決定是否繼續禮遇.
卸任總統享禮遇條例,從待遇上觀之,就是一享權利不用盡義務的公務員,公務員已享有公權力,不需再享有人權.
台北地院的延押裁定,雖非依法,卻有正當性.民進黨處處以司法人權為扁辯護,則有漠視禮遇條例享公務員待遇規定之嫌疑,實在令人遺憾.
卸任總統該不該享有人權?答案是當然不該!
筆者:台灣陳賜麟
2009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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