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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腹吧,五星狗贼! 主题:评:醒来吧~切腹吧=五星狗贼!
[博讯(博客)文坛评论] 醒来吧~切腹吧=五星狗贼!
醒来吧苦难同胞,五星镰刀是国耻
砸碎那封建锁链。五十七位扫把星
面对专制的贪婪,开个一党一胎祸
我们不能再哀叹。切腹吧五星狗贼
奋起反抗法西斯,秋海棠变大阉鸡
血债要用血来还。去死吧狗屎共党
团结起来力量大,重头再造新中华
争取自由获人权。人人平等又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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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评:如何结束两岸敌对状态~~~无耻的狗共狗官太子们想当大总统=请用选的!!!
[博讯(博客)文坛评论] 是中国共产党与人民敌对!
主题:评:众说纷纭:什么是“两岸结束敌对状态”? 是中国共产党与人民敌对!
[新闻评论]
两岸人民之间=根本不存在敌对状态~~~台湾政府=是台湾人民 所 合法选出来的 执政团队~~~台湾政府 根本不是 民进党+国民党的~~~不过是四年一任的 政府组织!!!
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敌对~~~中国共产党=无耻的一党专政=应该废除~~~由 中国大陆人民=直选 自己的 全民政府!!!
其他 什么=恶心的典礼=都是 狗屎+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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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民国公职人员选举是从民国36年宪法公布实施后开始办理,历经政府迁台、国会全面改选、省市长民选、总统直选等多项变革,终于建立今天自由民主的选举制度。
依据宪法规定,公职人员选举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方法行之。办理选举、罢免有二项基本法典,一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专为办理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事务所制定;二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适用于中央、地方各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
选举种类及任期
目前我国选举共有9种,任期均为4年,分述如下:
一、总统、副总统:任期4年。
二、立法委员:应选名额113人,连选得连任,于每届任满前3个月内,依下列规定选出之:
(一)自由地区直辖市、县市73人。每县市至少1人。
(二)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
(三)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共34人。
前项第一款依各直辖市、县市人口比例分配,并按应选名额划分同额选举区选出之。第三款依政党名单投票选举之,由获得百分之五以上政党选举票之政党依得票比率选出之,各政党当选名单中,妇女不得低于二分之一。
三、地方公职人员:直辖市议会议员、县(巿)议会议员、乡(镇、巿)民代表会代表、直辖市长、县(巿)长、乡(镇、巿)长、村、里长。任期均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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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国家为奠定民族生存发展之基础,应保护母性,并实施妇女儿童福利政策。
[博讯论坛]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
第一节 国防
第一百三十七条 中华民国之国防,以保卫国家安全,维护世界和平为目的。国防之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全国陆海空军,须超出个人,地域及党派关系以外,效忠国家,爱护人民。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任何党派及个人不得以武装力量为政争之工具。
第一百四十条 现役军人不得兼任文官。
第二节 外交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中华民国之外交,应本独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则,敦睦邦交,尊重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以保护侨民权益,促进国际合作,提倡国际正义,确保世界和平。
第三节 国民经济
第一百四十二条
国民经济应以民生主义为基本原则,实施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以谋国计民生之均足。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内之土地属于国民全体。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权,应受法律之保障与限制。私有土地应照价纳税,政府并得照价收买。
附着于土地之矿,及经济上可供公众利用之天然力,属于国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权而受影响。
土地价值非因施以劳力资本而增加者,应由国家征收土地增值税,归人民共享之。
国家对于土地之分配与整理,应以扶植自耕农及自行使用土地人为原则,并规定其适当经营之面积。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用事业及其他有独占性之企业,以公营为原则,其经法律许可者,得由国民经营之。
第一百四十五条 国家对于私人财富及私营事业,认为有妨害国计民生之平衡发展者,应以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业应受国家之奖励与扶助。
国民生产事业及对外贸易,应受国家之奖励,指导及保护。
第一百四十六条 国家应运用科学技术,以兴修水利,增进地力,改善农业环境,规划土地利用,开发农业资源,促成农业之工业化。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央为谋省与省间之经济平衡发展,对于贫瘠之省,应酌予补助。
省为谋县与县间之经济平衡发展,对于贫瘠之县,应酌予补助。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中华民国领域内,一切货物应许自由流通。
第一百四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依法受国家之管理。
第一百五十条 国家应普设平民金融机构,以救济失业。
第一百五十一条 国家对于侨居国外之国民,应扶助并保护其经济事业之发展。
第四节 社会安全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国家应予以适当之工作机会。
第一百五十三条 国家为改良劳工及农民之生活,增进其生产技能,应制定保护劳工及农民之法律,实施保护劳工及农民之政策。
妇女儿童从事劳动者,应按其年龄及身体状态,予以特别之保护。
第一百五十四条 劳资双方应本协调合作原则,发展生产事业。劳资纠纷之调解与仲裁,以法律定之。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为谋社会福利,应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人民之老弱残废,无力生活,及受非常灾害者,国家应予以适当之扶助与救济。
第一百五十六条 国家为奠定民族生存发展之基础,应保护母性,并实施妇女儿童福利政策。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国家为增进民族健康,应普遍推行卫生保健事业及公医制度。
第五节 教育文化
第一百五十八条 教育文化,应发展国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国民道德,健全体格,科学及生活智能。
第一百五十九条 国民受教育之机会一律平等。
第一百六十条 六岁至十二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其贫苦者,由政府供给书籍。
已逾学龄未受基本教育之国民,一律受补习教育,免纳学费,其书籍亦由政府供给。
第一百六十一条 各级政府应广设奖学金名额,以扶助学行俱优无力升学之学生。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国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机关,依法律受国家之监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国家应注重各地区教育之均衡发展,并推行社会教育,以提高一般国民之文化水准,边远及贫瘠地区之教育文化经费,由国库补助之。其重要之教育文化事业,得由中央办理或补助之。
第一百六十四条 教育,科学,文化之经费,在中央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二十五,在市县不得少于其预算总额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设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产业,应予以保障。
第一百六十五条 国家应保障教育,科学,艺术工作者之生活,并依国民经济之进展,随时提高其待遇。
第一百六十六条 国家应奖励科学之发明与创造,并保护有关历史文化艺术之古迹古物。
第一百六十七条 国家对于左列事业或个人,予以奖励或补助:
一 国内私人经营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
二 侨居国外国民之教育事业成绩优良者。
三 于学术或技术有发明者。
四 从事教育久于其职而成绩优良者。
第六节 边疆地区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家对于边疆地区各民族之地位,应予以合法之保障,并于其地方自治事业,特别予以扶植。
第一百六十九条 国家对于边疆地区各民族之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卫生,及其他经济,社会事业,应积极举办,并扶助其发展,对于土地使用,应依其气候,土壤性质,及人民生活习惯之所宜,予以保障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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