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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本事开放自由选举=让中国人民告诉你真正的民心! 主题:有本事 开放自由选举=让中国人民 告诉你 真正的民心!
[文报论坛] 前言
中华民国公职人员选举是从民国36年宪法公布实施后开始办理,历经政府迁台、国会全面改选、省市长民选、总统直选等多项变革,终于建立今天自由民主的选举制度。
依据宪法规定,公职人员选举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无记名投票方法行之。办理选举、罢免有二项基本法典,一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专为办理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事务所制定;二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适用于中央、地方各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
选举种类及任期
目前我国选举共有9种,任期均为4年,分述如下:
一、总统、副总统:任期4年。
二、立法委员:应选名额113人,连选得连任,于每届任满前3个月内,依下列规定选出之:
(一)自由地区直辖市、县市73人。每县市至少1人。
(二)自由地区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3人。
(三)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共34人。
前项第一款依各直辖市、县市人口比例分配,并按应选名额划分同额选举区选出之。第三款依政党名单投票选举之,由获得百分之五以上政党选举票之政党依得票比率选出之,各政党当选名单中,妇女不得低于二分之一。
三、地方公职人员:直辖市议会议员、县(巿)议会议员、乡(镇、巿)民代表会代表、直辖市长、县(巿)长、乡(镇、巿)长、村、里长。任期均为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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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特色
一、依职权编造选举人名册
二、自由登记参选的权利
三、公费选举
四、少数族群及妇女的保障
五、公平公开的投开票监察制度
一、依职权编造选举人名册
各种公职人员选举,除在国外之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人民申请返国行使总统、副总统选举权,须依登记办法申请登记编入选举人名册外,其他公职人员选举人名册,悉由户政机关依户籍登记资料编造之。选举人不必提出申请。凡中华民国国民年满二十岁,在各该选举区继续居住四个月以上,未受禁治产宣告之情事者,统由户政机关于投票日前二十日编入选举人名册。
二、自由登记参选的权利
(一)总统、副总统选举,候选人应联名同组登记。由政党推荐者,持推荐书自行登记;非政党推荐者,先行征求公民连署,经获得法定连署人人数,持取得之“完成连署证明书”自行登记。
(二)中央、地方公职人员选举候选人,其中采政党比例方式选出之全国不分区、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候选人,由政党申请登记,其他中央、地方各种公职人员候选人,不论参加竞选者属何政党或有无党籍,悉以个人身分自由登记,人人均有平等参加竞选机会。
三、公费选举
(一)办理公办政见发表会:选举委员会办理各种选举政见发表会,供候选人自由参加,其中于总统、副总统选举、直辖巿长选举时,应透过电视办理候选人电视政见发表会,其余县市议员以上选举,则视情况得透过有线电视办理。
(二)办理政党电视竞选宣传:立法委员选举推荐达一定数额候选人之政党,得自行制作宣传影片,由中央选举委员会于电视台播出。
(三)印发选举公报:选举公报由选举委员会印制,载明候选人政见、个人资料、投票所设置地点,以及选举投票有关规定,分送选举区内每一户选民,让选民认识各候选人,作为投票参考。
(四)补助竞选费用:候选人得票数到达各该选区当选票数一定数额者,每票补助新台币三十元。政党在立法委员全国不分区、侨居国外国民选举,得票率达百分之五以上者,即于该届立法委员任期每年补贴该政党竞选费用,每票新台币五十元。
(五)税赋优惠:个人或营利事业对政党、候选人之捐助及候选人竞选经费之支出,于一定额度内均可享有税赋之优惠。
四、少数族群及妇女的保障
为了确保少数族群与妇女的参政权,各级民意代表选举,都订有保障原住民及女性候选人最低当选名额的规定。其中立法委员选举原住民保障名额为八名,第七届起改为六名;每一直辖市或县(市)各政党当选名额在五至十人,应有妇女保障名额一人。
五、公平公开的投开票监察制度
投票所监察员依下列方式推荐,实地监察投开票所作业的进行。
(一)总统副总统选举,每一投票所,由各组候选人各自推荐一人。
(二)立法委员、直辖市长及县(市)长选举,由推荐候选人且其最近一次全国不分区及侨居国外国民立法委员选举得票率达百分之五以上之政党,每一投票所推荐一人。
(三)其他地方公职人员选举,由候选人就所需人数平均推荐,但经政党推荐之候选人,由政党统筹推荐。每一投开票所监察员不得全属同一政党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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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重要程序
一、发布选举公告
总统、副总统选举,于任期届满一百二十日前,其他公职人员选举于四十日前,由选举委员会发布选举公告,载明选举种类、选举区、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时间、竞选经费最高金额。总统、副总统选举公告并载明得推荐总统、副总统候选人之政党及受理申请为被连署人之起止日期、时间及地点。
二、受理候选人登记
选举委员会受理候选人登记应于前三天发布候选人登记公告,公告中应载明候选人申请登记起、止日期、时间及地点、应具备之表件及份数、领取书表之时间、地点以及应缴纳之保证金数额。发布候选人登记公告三日起,选举委员会开始受理候选人登记。受理登记期间,总统、副总统选举不得少于七日;其他各种公职人员选,不得少于五日;乡(镇、巿)民代表、乡(镇、巿)长、村、里长选举,则不得少于三日。
三、审定候选人资格
受理候选人登记后,选举委员会除就候选人缴交之资料证件,审查该候选人之积极资格外,并向有关机关查证其消极资格,据以审定候选人之资格。
四、办理候选人抽签决定号次
经审定合格之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于候选人名单公告三日前办理公开抽签,决定其姓名号次。
五、选举人名册公告阅览
投票日十五日前,于各乡(镇、市、区)公所公开陈列选举人名册,为期三日,供民众阅览。选举人发现名册有错漏情形,得申请更正。选举人名册经公告更正后确定,于投票日三日前公告选举人人数。
六、公告候选人名单
竞选活动开始前一日,由选举委员会公告经审定合格之候选人名单外,并公告竞选活动期间之起、止日期及每日竞选活动之起止时间。
七、竞选活动
(一)候选人竞选活动期间,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为:
1. 总统、副总统选举二十八天。
2. 直辖巿长选举十五天。
3. 立法委员、直辖市议员、县(巿)议员、县(市)长、乡(镇、巿)长选举十天。
4. 乡(镇、巿)民代表、村、里长选举五天。
(二)每日竞选活动起、止时间:自上午七时起,至下午十时止。
(三)竞选活动期间,候选人可在其选举区内设立竞选办事处,印发文字、图画宣传品从事竞选活动。宣传品应亲自签名以示负责,除竞选办事处及宣传车外,不得张贴,以维巿容观瞻及环境整洁。候选人并得依集会游行法等有关法规进行各项选举宣传活动。
八、分送选举公报及投票通知单
投票日二日前,将选举公报及投票通知单分送选举区各户。
九、投票、开票
各种公职人员选举之投票日,除部分补选为星期日外,均定在星期六,当天放假,以便选举人有充分时间前往投票。投票时间,自当日上午八起,至下午四时止。
投票所投票完后,立即改为开票所,原地进行开票工作。开票时,采公开方式,逐张唱名开票,并开放民众参观。
开票完毕后,开票所主任管理员与主任监察员立即以书面宣布开票结果,除要把开票结果报告表张贴在投开票所门口外,同时应将同一内容之投开票报告表副本当场签名后,交付推荐候选人之政党,及非经政党推荐候选人所指派之人员。直辖巿、县(巿)选举委员会于当选人名单公告后十日内,应将各候选人在每一投票所得票数,列表寄送各候选人。
各开票所完成统计后,立即将投开票结果送达乡(镇、巿、区)选务作中心汇计,传送直辖巿、县(巿)选举委员会,输入电脑,进行统计。总统、副总统及中央公职人员选举,设中央计票中心,由直辖巿、县(巿)选举委员会,将投开票结果,透过电脑连线,传送中央计票中心统计。并由电视台、广播电台于现场实况转播,向民众报导。中央计票中心同时并以网际网路、电传视讯,提供各大众传播媒体、政党、候选人随时查询最新开票统计进行情形。
十、公告当选人名单
投票日后七日内,由选举委员会依审定选举结果公告当选人名单。
十一、发给当选证书
各种公职人员选举当选人之当选证书,由各选举委员会制作,发给当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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