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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武器保护家园——青岛市河西村民拆迁诉讼代理词
青岛市河西村民拆迁诉讼代理词
/滕彪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受青岛市四方区河西村村民的委托,根据当庭的质证和辩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本案的基本情况
自 2004年底青岛市四方区河西村旧村改造以来,青岛市四方区政府、四方区拆迁办公室、青岛市河西实业总公司等,未经公示,缺乏合法手续,非法采取断水、断电、断路、恐吓、骚扰等野蛮行为强迫村民搬走,利用夜间居民沉睡时,用铲车偷偷铲倒村民的合法住房,甚至动用黑社会人员逼迫村民搬拆。
2007 年3月 30日,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政府下达拆迁通知,之后多次出动千余人的公安、武警、城管、司法人员及拆迁队伍,动用数十辆警车、消防车、铲车、救护车,采用高压水枪喷射老人、妇女、打骂推拉并强行将村民抬出家门等非人道的暴力方式,强行拆毁了河西村民的房屋,并捏造罪名逮捕保卫自家房屋的村民郑方武、袁新玉、袁德良等人。
代理人多次要求青岛市四方区法院立案,但被无理拒绝;之后青岛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城阳区法院受理,但同一案件拆成数十个案件。
二、 被告青岛市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无权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也没有资格进行拆迁裁决。
被告声称,其作出拆迁裁决的依据是青岛市人大的《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青岛市委、市政府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青岛市建委和四方区政府的《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权交接的备忘录》。但这些地方性法规或红头文件与国务院、建设部的法规、规章直接抵触。
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2004年生效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第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
这里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包括区政府。建设部为此专门下发《关于清理城市房屋拆迁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在地方立法中存在一些问题:“—些地方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发证权力授予了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了《条例》关于拆迁许可证的发放主体、责任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规定。”(第四条)“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违反《条例》的规定,将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的权力授予了区人民政府。”(第五条)建设部的通知同时指出,类似青岛市这种非法下放拆迁许可和裁决权力的作法,成为“拆迁上访的重要原因”,并要求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清理。
200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 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指出:“地方政府不得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以政府会议纪要或文件代替法规确定的拆迁许可要件及规划变更,擅自扩大拆迁规模。”(第二条)
而无论是青岛市人大的条例,还是青岛市党委、青岛市政府、青岛市建委、四方区政府的所谓“决定”和“备忘录”,都属于顶风作案的违法行为。按照2000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立法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显而易见,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无权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也无权受理并作出拆迁裁决。
三、河西村土地属于集体土地,被告和第三人(开发商泰成集团)没有国有土地批准文件。
被告声称,1998年河西村农转非后,河西村土地从集体所有转为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拆迁完成后才能变更。这是非常荒唐的。哪一条法律规定居民的户口变成非农户口,就一定得拆迁?哪一条法律规定居民的户口变成非农户口,土地的性质就自然从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居民规定拆迁完毕之后土地使用证才能变更?无论是法律条文还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都告诉我们,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而被告企图以“挂牌出让公告”、“成交确认书”来证明土地属于国有,实在是匪夷所思。没有任何证据表明河西村的土地属于国有。相反,被告提交的原告的房产证和土地证上面明确记载,土地的性质为集体所有。
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如前所述,被告根本无权颁发拆迁许可证,即使有资格,也无权在第三人没有任何“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予以颁发。
四、 被告向法庭的证据漏洞百出,暴露出非法拆迁行径的轻率和野蛮。
作为腐败官员和无良开发商的代表,一贯官商勾结,巧取豪夺,无视法律和程序的存在;一旦进入法律程序,其证据漏洞百出,捉襟见肘,不堪一击。比如,按照被告提供的证据,评估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并没有取得评估资质。比如,评估机构没有入户调查,“协商记录”上没有记载调查者的职务身份,没有记载调查地点,甚至没有被调查人的签字,完全是伪造出来的。又如,盖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及“泰成集团”大印的“成交确认书”上写着,交易的土地面积共61984.4平方米,单价每平米1690元,总计256484540元。我不得不说,这也是违法的,违反的是算术法:61984.4平米×1690元/平米=104753636元,差了151730904元。对于多交了1.5亿人民币这件事,被告和开放商在法庭上竟吱吱唔唔,无法解释。如果用这种方式腐败,恐怕太雷人了。
综上所述,2004年来,对河西村的非法拆迁已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河西村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820多户拆迁户四年来迟迟不能回迁,未拆迁户得不到满意答复。在拆迁过程中,官商黑社会三位一体,为谋取巨额利益,采用打砸抢,威胁恐吓,堆垃圾,砸玻璃,砸路灯,断水断电,假枪毙等流氓犯罪手段,强迫村民接受开发商的不合理条件。比如,2007年6月,4个黑社会“小哥”找到袁本龙、袁本君进行恐吓,20多户村民的玻璃被砸,仅在河西派出所的报案记录就有21次。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公民财产权是基本人权,是人的尊严和幸福的基本条件。而官商黑三方勾结的拆迁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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