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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水案件的补充声明/小陶(ZT) 关于天水案件的补充声明
小陶
昨天才仔细看了天水的判决书和李建强律师的辩护词,感到异常的愤慨.警方提供的证言证词完全是胡编乱造和断章取义.特撰此文,以还原事实真相.
5、镇江市公安局从被告人杨同彦的电脑进行电子数据提取、固定记录,并经杨同彦辨认、签字认可,由其撰写的《中国民主党苏皖筹备组宣言》,该宣言证实被告人杨同彦遵循敌对组织“中国民主党”的纲领、章程,秘密组建“中国民主党苏皖分部筹备组”,并发展组织成员。
7、未到庭证人林小卫的证言:证实2005年3月上旬,林小卫听陶士季讲,杨同彦负责中国民主党苏皖分部的筹备工作,具体情况杨同彦会找林面谈。隔了一个星期,杨同彦约林,与其在南京市中央门外王塘村苏果超市门口见面时,杨同彦讲,林小卫和陶士季都是中国民主党成员,他自己负责江苏省范围内的中国民主党筹备工作,成立了筹备小组,由他担任筹备小组组长,考虑到林的身份没有暴露,暂时没有将林放入五人小组。
8、未到庭证人陶士季证言,证实2005年4月,杨同彦决定成立“中国民主党苏皖分部”。同年5月,杨同彦亲自起草了一个纲领性文件,纲领性文件中列了筹委会5人名单。杨同彦曾就组建“中国民主党苏皖分部”的事征求过陶士季的意见,陶是筹委会成员之一。其证言还证实:被告人杨同彦和陶士季曾在南京市中山陵与赵昕见面时,商量过有关中国民主党的事。
对于证据5:天水的电脑是有一篇<中国民主党苏皖分部筹备组宣言>全文不超出五十字,上面明确说明,在中国目前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组党前期准备工作,等将来中共开放党禁以后进行依法注册,后面列举五名筹备小组成员<张林 王庭金 杨天水 李广 小陶>,根本就没有组长,又何来天水是组长之说,况且自任组长也不是天水的作风,在宣言中根本就没有谈及遵循何组织何章程纲领,当时只是天水思想的酝酿形成的记录,既没有秘密组建也没有发展任何成员.
对于证据7:林小卫的所谓证言居然能作为证据正说明了在中国只有权没有法律.首先林小卫的所有证词都是半个月毒打而出来的,按中国法律规定严刑逼供的证据是无效的,而镇江警方却能堂而黄之将他出示;其次按中国的法律规定是重证据不重口供的,仅有口供没有证据是不能定罪的,而且单方的口供就不能作为证据,仅凭一己之言定罪,那如果我现在说你们镇江警方杀人抢劫,难道能判你们吗?再次是林的供词是严刑之下的胡说八道,天水和我都尚不是民主党员,又怎会告诉林说是并发展他为党员,没有枝那来叶,按这样推理,那我现在岂不是也能发展共产党员,这一点在看守所镇江警方多次找我谈话时,我就已经明确指出.而最终林的供词依然作为天水组党的证据,不正说明中国的法律只是对老百姓对异议人事有效,对执法者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
对于证据8:完全是卑鄙捏造.我从来都没有说过天水决定成立中国民主党苏皖分部,我只是说天水有过成立筹备组的想法,后来警方不允许就再没有继续做筹备准备,至于说和赵昕商量过更不知何来,赵兄是三月份到南京我们见面的,谈的也就是天水一贯的观点,以理性和平在现行法律许可之内推进民主进程,而天水成立筹备组的设想是在四月下旬,当时天水还没有想的事情又怎么和赵昕商量,而事实不存在的事,又怎么冒出有我的证言证实呢?我要是胡说八道之人,那我干脆就按你们警方意思证实天水指使林小卫偷车,那样我不是就可以立个大功啊.
9、镇江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提取、固定记录,并经被告人杨同彦辨认、签字认可的其与盛雪往来的电子邮件,证实了杨同彦接受境外“民主中国阵线”副主席盛雪委托他人从德国汇出500欧元的情况。
10、中国农业银行西联汇单及中国农业银行泗阳县支行贷方传票,证实2005年2月1日,潘文忠在德国汇给杨同彦600.91美元(折合500欧元)。
11、泗阳县中国邮政储蓄存款凭单、辽宁省鞍山市邮政局储汇分局查询单及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05年3月6日,被告人杨同彦通过邮政储蓄转汇方式将人民币500元汇给曾因犯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的王文江。
12、中国农业银行西联汇单及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凭证证实,2005年12月23日,在澳大利亚的孙立勇汇给被告人杨同彦500澳元。
13、中国银行境内汇款申请书、辽宁省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2005年12月23日,被告人杨同彦将人民币2918.60元汇给郑贻春的弟弟郑晓春,而郑贻春曾因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刑
对于证据9.10.11.12.13:当时天水在杭州被江苏警方拘捕,由于天水刚漫游西南诸省,再加上他的乐善好施,经济非常拮据,不但没有一分存款还欠亲友很多钱,也无力为他请律师,海外的盛雪君孙立勇君本着人道主义救援,筹集了一笔律师费,准备天水如果面临起诉聘请律师用,当时盛雪君共筹集1500欧元,师涛,天水,张林各500欧元,后来天水被拘押一个月出来,这两笔款也寄来了,天水将这两笔款留了很少一部分,其他就全部寄给困难的民运朋友,后来我们到南京由于经济拮据,我们只租了一间房子两人住,那时附近有一做饼的,我们每天就是买一元四个的饼子,我们就是每顿四个饼子加点咸菜,一直过了十多天,就连赵昕夫妇到南京一起吃饭,还是他们买单.当时海外的朋友筹集来的款项只是作为律师费用,根本没有要求作为颠覆国家之用,天水因为当时没有被起诉,律师费用就没有产生,他将这款项资助获刑的民运朋友亲属,这只是人道援助怎么又能变成颠覆国家政权,难道民运的家属就应该饿死,这就是中国的和谐社会吗?
天水是理性的民运勇士,本应无罪!强烈抗议当局的强判,希望当局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迅速改判天水无罪!
小陶于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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