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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家园遭遇的系列迫害已构成刑事犯罪
首先参考和学习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对暴力、胁迫、断水断电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强制搬迁的明确规定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说明只有法律和法规能够对断水断电这一行政强制执行权进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行政义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房屋征收过程中断水、断电、断气等做法予以了明确禁止。
征求意见稿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征收补偿与搬迁具体工作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并对其实施的征收补偿与搬迁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不得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方式实施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实施征收补偿与搬迁的单位,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搬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强制法》:强制执行禁止断水断电断热断气行政强制法对行政强制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同时在具体条文中充分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一、生活必需品不得查扣:
1、行政强制法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
织不得实施。
2、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3、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强制执行需具备有强制执行资格的行政机关以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针对上述问题,本法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分别作出了规定。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关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本法对申请前的催告、申请要求、法院审查期限、执行方式以及收费等均作出了具体规定。
三、强制执行不得夜袭
四、行政强制法特别强调,除情况紧急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五、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六、行政强制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3、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七、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目前,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主体比较庞杂,有的地方和部门将行政强制权委托给社会组织和不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有的甚至雇用临时人员执法,执法的随意性较大,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制的严肃性和政府形象。
八、为防止权力滥用,行政强制法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来源:法制网-《解读行政强制法(下)》
藐视中央、蔑视法律、无法无天的地方官僚形式主义划地为王、一手遮天,无视老百姓身家性命,拙劣恶败行径昭昭在目。知法犯法,国颜有辱已伤。扪心自问,何以面对中华魂、华夏根。
面对黑暗当道,小人横行。我等广广然,昭昭然,荡荡然,岂能避让!
正午12点左右时分,四分院突然断电。经有关部门调查了解,非自然因素断电,由此可以判断是人为恶意非法手段。真相毋庸置疑,事实确凿。
现在是15:40,今天是法定节假日,相关部门停止业务受理。现在由家园后备的发电机维系基本供电。
最黑暗的时刻已经来临,黎明也不远了!
2013-12-1


此文于2013年12月01日做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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