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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二奶”的法与经济学分析與另類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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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dajiyuan.com/b5/8/6/3/n21416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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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城語】「包二奶」與另類消費
作者﹕連城
【大紀元6月3日訊】「二奶」,又名「小蜜」,是當今中國社會一個尷尬但又舉足輕重的階層。
據說,二奶最早興起是早期北上搵銀的台商、港商為解異鄉孤苦,在內地包起女子同居。
「包二奶」隨後很快在大陸流傳開來,在官場發展尤其迅猛,二奶成為官員地位的象徵,同時也有了個更為優雅的名字——紅顏知己。民間有句話:在每一個成功的貪官背後,至少都有一個二奶。
在上海社保貪污案中,原上海市長陳良宇中箭下馬。一如傳聞所言,他最後被揭發有多名「紅顏知己」,再次驗證了大陸民眾的智慧。二奶如今不僅是官場中一個重要角色,同時也漸漸成為中國經濟中一個尷尬的組成部分。
深圳地產商曾估計,鼎盛時期,二奶樓盤佔當地總數四成,同時還帶旺了美容、傢俬、食肆、精品店等零售行業。
另有種流行的看法,即在北京、上海、廣州等較發達城市,二奶佔人口的2%,而消費總量可能佔10%。《胡潤百富》今年刊登的一篇文章引述一位高檔珠寶商的估計,中國奢侈品市場的三分之一消費來自二奶一族。珠寶商的廣告中經常「以情動人」,表達的主題有為所愛的人或為慶祝結婚週年而購買首飾等。珠寶商們的市場定位扎根在傳統家庭的觀念中,穩定運作多年。然而在二奶族大量突圍而出的大陸,珠寶商坦言開始感到有些尷尬,因為廣告的內容可能會令這些二奶們感覺不適,他們也不願怠慢這群極具消費力的人物。
內地有些擅長「與時俱進」的學者,運用了經濟學概念來分析「包二奶」現象。他們認為,隨著生活水平提高,富人的多數需求已獲得滿足,邊際效用遞減的經濟規律促使其中一部分進行「婚外性消費」。寥寥數筆,將「二奶」歸為商品;不言而喻,貪官富商也就成為無可非議的消費者,只是消費的內容比較另類而已。
更令人叫絕的是,分析進一步指出,法律懲治可以視為提高「包二奶」的消費稅稅率,規避法律風險就是等於在設法降低這一稅率。
其實,「二奶」是內地經濟發展不平衡、貧富嚴重分化的產物;「二奶」成為腐敗官員的地位象徵,更是大陸目前政體下,人們因信仰道德真空而缺乏自我約束所致。
可惜的是,在一味發展經濟、注重GDP的大氣候下,大家對類似不道德、不合法的現象越來越麻木。欲籍經濟學之手將問題淡只會推波助瀾,令社會更加墮落。沒有道德基礎的經濟發展,結出的只能是苦果。(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6/3/2008 9:56:01 PM
本文網址: http://www.epochtimes.com/b5/8/6/3/n21416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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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mpoc.org/Info/Article2172.html
“包二奶”的法与经济学分析
文章来源:中国反垄断网 作者:反垄断网 时间:11/29/2009
“包二奶”的法与经济学分析
周阳敏
(本文的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以“‘包二奶’的治理成本分析”为题目发表在《经济学消息报》2002年 11月29日第157期,版权属于《经济学消息报》)
摘要:本文从法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法律和村规民约两种不同方法对“包二奶”的治理的司法成本和社会影响。并引入中国社会的“潜规则”,分析了村规民约的法律基础。“包二奶”现象通过“市场调节”和村规民约进行自动规范,而不必“擅自”将“公法”引入“私权”,造成对其他权利的侵犯,并有可能形成思维惯性,将中国简单规则人为地复杂化,造成巨额的社会成本。同时,本文也试图给出中国法律的合法性来源与中国的法律哲学。
关键词:“包二奶”;村规民约;法律;经济分析;法律哲学
一、引言
近年来,俗称“包二奶”的姘居现象在某些地方愈演愈烈(刘武俊,2000),广东、福建等地有些地方已经出现了“二奶区”(文汇,2001)。以前“包二奶”的只局限于个体户和私营业主的狭小范围内,现在有少数干部、国有企业管理者也参与其中(袁海,2001)。而被查处的领导干部腐败分子百分之六十以上都与“包二奶”有关系,在这些贪官中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都有情妇(文汇,2001)。因此,对“包二奶”现象的关注已经成为社会的热点,目前中国主要是社会学界、法学界等对此进行了大量的辩论,积极促进了中国新的《婚姻法》诞生,但是,很遗憾的是,学界并没有从法与经济学的研究角度展开深入的分析。
国外,虽然对“包二奶”的研究没有形成独立的文献,但是对卖淫、性关系、男性中的性行为等做了较多的研究,Lim, Lin Lean, ed(1998)对比研究了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地的卖淫的人口比例和卖淫收入占GDP的比例。Lena Edlund & Evelyn Korn(2002)建立一个局部均衡的静态模型分析了婚姻市场与卖淫市场的均衡决定,指出收入、性别比例、声誉等对卖淫市场均衡的影响,但是作者只是机械地套用了产品市场模型,并没有分析卖淫行为以及社会影响,没有给出政策措施等等。
新《婚姻法》公布了,但是现象依旧:一方面存在大量的“包二奶”;另一方面,即使发现了“包二奶”,法律依然无能为力[1]。但是,白云区部分农村的村规民约却起到了很好的效果[2]。于是笔者沿着这条线索,遵循法与经济学的分析范式,试图解释“包二奶” 的法律与村规民约的作用,以及带来的社会影响等[3]。接下来本文第二部分简单介绍关于“包二奶”的法律以及造成的社会后果;第三部分是“包二奶”的村规民约以及制度基础;第四部分则是对分析范式的拓展与引申;最后是本文的结论。
二、“包二奶”的法律及社会后果
新《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尽管法律没有提及“包二奶”的审判问题,但是“包二奶”无疑与重婚性质相同,因此也就以重婚定罪。意味着涉嫌重婚或“包二奶”的当事人从过去的民事责任变成了刑事责任,相关的法律程序都发生了变化。
过去,状告重婚罪属于自诉案件,原告要自行搜集证据,证明对方有罪。如今,经审查在自诉人取不到充足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要负责搜集证据,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还是从一桩案件[4]说起:
河南农民王权和妻子余凤的婚姻至今已14年多了。当初的恩爱美满随着时间的流逝和彼此的矛盾消失殆尽。 1998年,在老家经营电器修理店的王权认识了发廊小姐陈娟,积蓄已久的对妻子的不满从陈娟身上得到了满足。一年后,他携陈娟来到北京,并生下一女。其间,王权回老家与余凤离婚,余凤不同意,躲了起来。当地法院延期开庭,王权婚没能离成。今年夏天,余凤带着13岁的儿子上京讨说法。历尽艰辛,母子二人终于找到王权的住址,向法院递交了诉状。因证据不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法院将此案移送西城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王权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
接手此案后,西城公安分局预审员“马不停蹄”地奔赴河南取证。由于这类案子与抢劫、强奸等刑事犯罪的侦查完全不同,刑事和民事掺杂在一起,取证更复杂,不会像那些刑事案那样容易认定。翻山越岭进入河南省新县,取证过程就如预料的一样艰难。王权手里有一份和余凤私下协商同意但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离婚证明。预审员找到了当地的乡、县民政部门,均没有发现这份证明的原始材料。当时帮他俩写离婚协议书的人已经出国,王权开的电器店也没了。当地村委员证明了余凤娘家的病史,别的一概不知。余凤的父亲用一句“对他们的事儿不了解”打发了民警。王权的弟弟则让他的兄嫂“自己酿的苦酒自己喝”。而实际上,民警说,从这些父母兄弟亲人那里取来的证据,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案件没有结束,同样这起案件给我们的思考也没有结束。本文从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1、法律介入“包二奶”,司法成本规模递增,且极易造成社会资源的错乱配置。
新法虽然让公安机关介入了侦查取证,但取证难的问题在新法中却没解决。正如本文开篇所说,“包二奶”在某些地方愈演愈烈,如果公安机关把精力都投入侦查取证,恐怕也应接不暇。
很显然,婚姻中的“包二奶”等各种证据往往非常隐蔽,探测的成本异常高昂,由此造就了一条基本的逻辑:为了惩治“包二奶”,现在的司法系统人手不够,于是将大大提高司法力量,增加法官、法警与法庭等等;接着,开办司法学校或培训法警的机构将大量产生;最后,假设我们由于司法力量增加以后,能够解决“包二奶”问题,使得“包二奶”现象大大减少,这样司法的数量就超过了“均衡”数量。我们都知道,“官僚”机构的调整具有向下刚性,也就是说,向上调整容易,比如我们的政府机构在改革开放之际增加人员是容易(先暂时假设人员素质不是问题),但往下调整则非常艰难,正如现在看到的政府机构臃肿现象一样,天天喊“精简机构”,结果是换换门面,照样吃“黄粮”,除了增加了一个“精简机构”的机构外,并没有精简。增加了的司法成本也增加了管理司法机构的成本,且规模成本递增。也就是说,这大大地增加了法律运行的成本,造成社会资源配置的错乱。
更重要的是,笔者担心的是,这批人马一旦存在,他们不仅不会做好事,反而会做坏事[5]。这又从另一个角度增加了社会的运行成本。
2、由于“包二奶”是很难认定的事实,因此在执行中极易滋生司法腐败。
由于“包二奶”的整个调查极其复杂,事实很难认定,因此法院的判决就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事实上,腐败就是在不确定性下产生的,这样,整个“包二奶”的司法过程就容易滋生当事人和法官的寻租行为,造成司法腐败。
事实上,关于家庭纠纷的事情,古人也云:清官难断家务事。笔者的一个朋友的父母离婚案件,案情相当简单明了,就是关于夫妻共续期间的财产分割。法律有明文规定就是凡是共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一分为二,这么简单的案子一拖再拖,拖了两年多,直到本文发稿时止依然没有定论。可见我们的司法系统腐败到了什么程度[6],何况象“包二奶”这样的极其复杂的案情,司法系统还不趁机大搞腐败,我们怎么能够将这么艰巨的反 “包二奶”的重任寄希望于我们现有的司法系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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